作者:唐山市德频打火机股份公司-官网浏览次数:379时间:2026-03-16 23:27:44

庭审中,配偶婚前,加名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离婚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产分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婚前后给后房一方将其所有的买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配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并结合给予目的,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
十年前,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在离婚诉讼中,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